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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3 17: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令)、《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2014〕14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因探亲、访友、旅游等私人事务需出国(境)的领导干部,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国(境)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保卫、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已确定要调离、或正在办理调离手续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五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认定的需要登记备案的负责人、财、物以及涉密的有关人员均纳入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范围。登记备案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第六条 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应在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党委组织部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 已登记备案的处级领导干部因职务、职级、职称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统一交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禁止个人自行保管。

第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对处级领导干部上交的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借还动态管理台账,安排专人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之前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在任职文件下发后7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确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递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遗失证明和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处级领导干部,需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要在表中写清楚出国(境)事由、目的地、出国(境)起止时间等事项。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及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提交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寒暑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的,应在放假前10天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处级领导干部,审批要从严把关。

第十五条 对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申请表格。

 

第六章   因私出国(境)监督管理及纪律

第十六条 办理因私出国(境)的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因私出国(境)的条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且原则上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内进行。回国(境)后10天内主动向本单位(部门)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到,并销假。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不得改变出国(境)事由。未经学校或上级组织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改变出国(境)事由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不负责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和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或不按规定上交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立即追回出国(境)证件或召回本人,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严禁因私出国(境)使用公款。凡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因公渠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本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工作负有第一责任,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资格条件要严格把关,对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并加强与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因私出国(境)人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做好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管理,并加强与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联系,做好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及信息更新工作,做到应备尽备。同时,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与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联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和呈报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负责人、财、物以及涉密的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拒不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自治区政策性调整,以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7/10/20171024121028427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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