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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3 17: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促进领导干部在不同环境和不同岗位上经受锻炼,提高领导干部能力素质和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三条 交流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部门或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缺少多岗位工作锻炼经历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原则

第四条  轮岗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统筹兼顾、稳妥推进原则。

(三)人岗相适、合理配置原则。

(四)培养锻炼、激发活力原则。

(五)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原则。

(六)民主集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章  交流方式

第五条  轮岗交流采取重点交流和有计划交流相结合的方式。重点交流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其他领导干部应进行有计划的交流。

第六条  在涉及人财物等重要部门担任正处级或副处级同一领导岗位满4年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担任正处级或副处级同一领导岗位满8年的,进行重点交流。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如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或双方在同一个部门(或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等的,其中一人必须进行重点交流。

第八条  除涉及人财物等重要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担任正处级或副处级同一领导岗位满4年的,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工作经历单一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党外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可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个人情况适时作出交流调整:

(一)因干部身心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近年考核考察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年度考核在全校同类干部中排名靠后的;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但未作出结论的;

(五)工作热情不高,松散懈怠,不胜任现职的;

(六)因班子不团结,经组织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调整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拟交流人选分管校领导意见;

             (三)提交书记办公会研究讨论;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学校党委与交流干部进行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六)组织部门下发干部任免文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七)交流干部做好离任交接工作。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  

            (二)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学校党委有关干部交流的决议,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确保交流工作顺利实施。

(三)干部个人要坚决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必须按要求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将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干部交流调整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干部交流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十七条 组织部门要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2017/10/2017102412112932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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