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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3 17: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党内组织生活会制度,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内生活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指定的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党支部(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吸收部分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列席,如有必要可邀请同级行政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同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参会指导,请有关党小组长或党员骨干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党支部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第六条 组织生活会必须确定主题,着重解决1-2个突出问题。如学校党委对组织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没有统一要求,各级基层党组织应结合学校和本部门(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围绕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防止把组织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七条  抓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组织生活会方案;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深入地征求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向党员反馈;

(四)开展谈心活动,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之间与党员之间都要进行谈心谈话,交流思想、查找问题、消除隔阂;

(五)围绕主题,虚心对待、诚恳接受群众所提意见和建议,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结合个人实际,认真撰写会议发言提纲,会议发言材料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突出重点、触及灵魂。

第八条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生活会上要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思想武器,开展思想交流,切实增强组织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对上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每个党员逐一进行党性分析,开展自我批评。党支部书记要逐一对党员的发言进行评议,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相互评议。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要精心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好组织生活会,并安排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分头到各党支部进行指导和点评。

第九条 切实抓好会后整改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和组织生活会上查找出来的问题,支部和党员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把各项整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需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所属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报告。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制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一条 党员必须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请假党员必须提交书面党性分析材料,由党支部书记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党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向其转告。对于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在会后及时向所属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报送组织生活会情况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和会议记录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生活会的准备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上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汇总后,要及时将所属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会情况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报。

第十三条 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教职工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重在增强党性、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重在学习教育、锤炼党性,强化宗旨意识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离退休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重在学习教育和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

第十四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党小组名义召开组织生活会。党支部书记或支委成员分头到各党小组主持会议,以确保组织生活会的效果。会议结束后,汇总各党小组召开会议的情况,形成党支部上报材料,报所属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7/10/2017102412082427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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