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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23 17: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要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师生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学校党委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处级以上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主题。要根据上级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

(二)报送方案。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报送上一级党组织。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方案审核、回复并指导继续完善相关准备工作。

(三)组织学习。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自学和领导班子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改进学习方式,保证学习时间。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树立牢固的群众观点,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征求意见。各级党委(党总支)以及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教职员工、党代表、党外人士等对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同时还要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并负责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并原汁原味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

(五)开展谈心活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同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工作成绩予以肯定,同时反馈征求到的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增进了解,消除误会,加强团结,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打好基础。

(六)撰写发言提纲。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建议,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发言提纲的内容包括一年来思想和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产生问题的根源、今后努力方向及具体整改措施,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起草,集体讨论研究;班子成员的发言提纲必须本人亲自撰写。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应由各级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没有二层机构党组织的处级单位由部门(单位)主要党员领导干部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要简要通报会前准备情况和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讲清楚本次民主生活会主题和征求意见情况,并对开好民主生活会提出具体要求。

(二)主持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由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民主生活会,必要时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师生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学校党委帮助解决 ,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每位成员。没有特殊原因,领导班子成员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会前要向党组织书记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民主生活会记录复印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领导班子发言提纲、会前征求意见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在本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对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广大师生进行通报,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实施,其他党委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要参与、指导、监督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并指导一个分管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处级部门(单位)主要党员领导干部是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一)牵头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

(二)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和师生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头学习,带头谈心,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整改,正确引导,当好表率。

(四)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做出评价和总结,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关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7/10/2017102412074912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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